广东中山市某豪园业主黄先生与开发商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在自家落地玻璃上贴出写有“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的标语而被开发商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黄先生向开发商赔偿10万元。法院认为,标语使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是“贬低原告法人人格的侮辱”(6月2日《南方都市报》)。
我原以为黄先生破口大骂了些什么,殊不料只说了三句平实对开发商的描述——“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饶是这样,法官还是先予执行,没有判决之前,就认定这是假话,不拆走将给开发商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善哉,善哉。
首先,黄先生说开发商“合同无信”什么的,当然是贬损名誉,但不是所有“贬损名誉”的话,都是侵权,都该吃官司。《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也就是说“损害名誉权”的方式,仅限于“侮辱”“诽谤”那么几种,不是所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侵权。如果是那样,那么字典里就不应该有“谴责”“痛斥”“批评”这些词,这些都是在贬损名誉,都是在侵权;如果是那样,那媒体只能登广告,监督报道也不能搞了,因为也是在贬损名……
你自己长得不好看,非得把脸凑到别人面前问:我长得咋样?人家说了实话,“你敢贬损我的名誉?”你把人家告上法院,还要索赔900万元,这就是某些人的强势盗逻辑。
那么,黄先生有没有诽谤开发商,构成侵权呢?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的标语,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但黄称自己说的是真话:“合同无信”:交房、产权证办理,开发商都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此前更换过一次合同;“房产无证”,黄先生从约定2005年至今天,也未拿到房产证;至于“房质低劣”,开发商自己也称了,只是“手工艺问题”,“这与‘质量问题’是两个概念,绝不会影响到结构”。听着这意思,这楼没有倒下来压死人,就都不是“质量问题”,更恶劣的是你还不许别人说这是质量问题。
如此荒谬的解释,法官大人照单全收。三条标语,除了“合同无信”语义模糊(因为模糊更不能构成侵权),其余两条铁定符合事实。而黄先生却因此被判赔给开发商10万元。一个人不能因为说真话,而被判“有罪”;一个人不能因为在自己家里说真话,而被判“有罪”;一个人不能因为在自己的家里说了开发商的真相,而被判“有罪”。不然,就是用法律的名义污辱真相,公权做了开发商的保安。
在所谓“支柱产业”房产业中,黄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例,他们花了自己一生的积蓄,买下房子,面对开发商的屡屡失信,面对房屋的质量问题,面对办不出房产证的痛苦,他们没有话语权,他们只能选择“弱者的武器”——在自己家里的玻璃窗上贴出“房产无证”的标语,控诉开发商。然而,这件小小的“武器”也被财大气粗的开发商以法律的名义夺走了,你想逼着那些求告无门的买房人干什么?司法机制本来该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而不是压力锅。(上海 张晓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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