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像‘躲猫猫’这样的刑讯逼供是否有更好的规制?”“赵作海能否依新法申请国家赔偿?”新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备受关注。昨天,广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刘恒军就新法涉及的热点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35万名网民在线“拍砖”、“灌水”。
赵作海难获“精神赔偿”
但可按“以人为本”的理念妥善解决
网友:赵作海被错误关押11年,只得到65万元国家赔偿,后来他想通过诉讼寻求不低于130万元的赔偿。有人说,赔多少钱都无法解除赵作海的苦楚,他的妻子改嫁了,孩子也走了,人也老了,这些又如何补偿呢?
刘恒军回应:赵作海案网上议论比较多,新法律有实施的期限,只能对实施后发生的案件和事实产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发生的案件仍适用原来的法律,不能适用于新法的规定。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是12月1日开始实施,赵作海案件在此之前发生的,不能用新实施的法律去适用该案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情况,赵作海现在是无法拿到精神赔偿金。
刘恒军表示,但赵作海案令人同情。撇开具体的案件来说,“法不溯及既往”。至于具体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妥善解决。
解决“躲猫猫”有何招数
新法可促使羁押机关安装维护“摄像头”
网友:在一些审讯机关,疑犯被拳打脚踢,像“躲猫猫事件”,请问这种情况怎么索赔呢?
刘恒军说:出现拳打脚踢或刑讯逼供,只是极个别情况。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四)项明确:“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这类赔偿,关键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受害人确实受到了殴打或虐待。
刘恒军强调: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现在监所都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但有的地方不积极安装,或者只在部分地方安装,还有的会举出“摄像头损坏”等说法。今后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羁押机关就会化被动为主动,不积极安装、维护监控设备的就会减少。毕竟还有一种情况是,若嫌疑人死亡确因自杀或因紧急发病等原因,在有摄像头、能证明的情况下,羁押机关也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否则要依法承担责任。 司法人员渎职该谁买单?
国家赔偿“促进依法行政”是合理支出
网友:地方财政可是纳税人的钱啊,由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导致的过错,却要由纳税人来买单,是否说不过去?你如何看待因赔偿问题导致国家财产的损失?
刘恒军回应:我们知道,国家赔偿主要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因此,国家赔偿的发生就必然会产生国库支出,但这种支出是必要的。一定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首先,国家有责任对这类受害人进行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发生反过来又必然会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约束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用政府财政促进依法行政,应视为财政的合理支出,也是必要的。从长远来说,保障了国家的财产,并不是说导致国家财产的损失。
“自己调查自己”怎保中立?
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非“案件当事人”
网友:如何保证国家赔偿索赔的调查过程的中立性?若无一个中立的机构来执行,如何确保公平性?
刘恒军回应:这位网友说的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如何调查取证的问题。在先行处理程序中,的确存在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办理案件、自己调查取证的问题,如果受害人认为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审理,还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经过复议程序后还可以向复议机关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样,就可以避免这位网友的担心,因为复议机关也好,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好,均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记者王晓云,通讯员林晔晗、曹雨轩、张怡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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