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中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一名业主服毒自杀。事后,授权强拆的一名副区长被问责,他同时被查出收受了贿赂。今年4月被判刑11年(6月1日《新京报》)。
暴力拆迁事件中,鲜有官员被问罪。安徽阜阳强拆官员被判刑,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开先河”的意义。无论如何,这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我们热诚盼望安徽阜阳此举能被广泛“效仿”,盼望有刚性的责任追究机制终止暴力拆迁的再发生。虽然强拆官员被判刑了,但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也还存在些许遗憾。
遗憾之一是强拆官员被判的罪名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而且是先查实的受贿,再定的滥用职权。如果这名强拆官员没有受贿,最后是否会被判刑,可能就不一定了。在强制暴力拆迁事故中,人民群众固然希望严处官员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但人民群众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合法物权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因此,如果该官员的罪名里面再加一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人民群众就真的可以拍手称快了,这个案件也就更具有标杆意义了。
遗憾之二是强拆官员被查是因为市委书记批示调查,而不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介入调查的。我们不知道,如果不是因为强制暴力拆迁致使群众服毒自杀,市委书记会不会批示调查;我们不知道,如果市委书记不批示调查,市纪委和市建委会不会调查,这名“受贿、滥用职权”的官员会不会被公诉判刑。做一个更坏的假设,如果强制暴力拆迁是出自市委书记的授意,不知道还有没有单位来对拆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安徽阜阳强拆官员被判刑,偶然性因素多于必然性因素,属于个案。
遗憾之三是行贿和强拆的开发商“天马公司”及总经理李朝阳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开发商“天马公司”之所以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是因为“天马公司”向“强拆官员”的行贿只有5万元,没有达到最高检20万元的立案标准。这个理由,也许是成立的。但有两个疑问难以消除,其一,“天马公司”的行贿是不是有且仅有这一次,为什么没有被好好调查一下?其二,行贿罪不够立案标准,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否符合标准,却没有被提及。
万事开头难。无论如何,我们看到有强拆官员被判刑了,这是希望的起点。 (湖北 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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