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被警方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死在了湖南省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施暴的两名警察谢润林、肖从波虽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继续供职于公安部门。检察院抗诉后,此案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结果与原审相差无几。
秦三仔无疑比赵作海更“坚强”——后者在严酷的刑讯逼供之下,选择了“打到最后,他们要我说啥我就说啥”,并“做了九次有罪供述”,而秦三仔却在“三次吊起来逼供”之后,仍然“一直拒不交代”。
可是,秦三仔的如此“坚强”,却最终铸就了其命运较之赵作海的更大不幸。“打死都不说”的结果,竟然就是当真被打死了。而更进一步的不幸还有,即便付出了最高的生命代价,在近三年之后的今天,该案仍然未得到公正审判。
“人情干扰让案件侦查难度很大”,对于上述荒诞判决,新田县检察院渎侦局局长宋军这样感慨。该案遭遇“干扰”当然确凿无疑,但拿“人情”说事,显然又似是而非、谬以千里了。人们要问:国家公职执法人员在公堂之上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 “免予刑责”、仍可继续任职,这算哪门子“人情”,人世间岂能有如此冷漠不堪、视人性命如草芥的“人情”?
其实,“人情”只是托词,真正干扰该案的是,两名施暴警察背后所代表、所串通的肆无忌惮、视法律为无物的权力。为使两名警察“免予刑责”、逃避法律制裁,当地公安和法院等权力部门用尽心机、沆瀣一气地为两人炮制了被“自首”和被“立功”情节。然而,检察院查明,在等候调查期间,谢、肖等人串供,“均不承认对秦三仔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而“立功”之说,更是荒诞至极,二人本身就是警察、破案实乃履职义务,与“立功”何干?
事实上,针对“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曾专门规范量刑,其中便强调,“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线索材料,不能认定为立功”。更不用说,即便“自首、立功”成立,依据《刑法》,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过失致人死亡、杀人这样的重罪,依法最高可处死刑,岂是可以“缓刑”“免刑责”的?
都说 “人命关天”“权利大于天”,但现在看来——至少从秦三仔案看来,真正“关天”“大于天”的,其实只是公权部门上下其手、翻云覆雨的权力,而绝非普通公民的权利——哪怕是生命权这样最底线最根本的权利,在强势的公权面前,也只能是薄如绢纸、不堪一击。秦三仔便是这种处境的最生动写照。
面对刑讯逼供,“招了”就是赵作海,“不招”就是秦三仔,难道这就是我们无以逃遁的选择和宿命?!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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