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被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死在了公安局刑侦大队。施暴的两名警察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继续供职于公安部门。检察院抗诉后,此案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结果与原审相差无几: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缓刑,一个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依照《刑法》的规定,两名警察刑讯逼供致秦三仔死亡,不应再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刑,而应按《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在一些人的眼里,刑讯逼供者也是为了工作、为了获得口供,没有主观恶意。殊不知刑讯逼供从刑法理论上来说,是间接故意犯罪。
在我看来,轻判刑讯逼供者之恶,更甚至于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因为后者针对的是个体,而前者有可能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这是要竭力避免的。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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