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溆浦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已被判刑的县人大代表米晓东(5月26日《新京报》)。
近年来曝光过不少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新闻,比如深圳南山某小区33名选民以“漠不关心群众疾苦”为由罢免人大代表陈慧斌,天津196名选民以“其企业违法开发”为由联名罢免人大代表丁冰等等。在这些事件中,地方人大对选民的罢免要求很是消极和冷淡,要么是刻意回避,要么称于法无据,要么以不合罢免要求拒绝受理——可在溆浦此案中,当地人大表现极为积极主动,甚至有点儿反客为主的意思,积极促成罢免的成功。
米晓东因挪用公款获刑后,当地人大首先是多次尝试联系米晓东,想劝他主动请辞,不过一直联系不上,于是只好走罢免。为了促成罢免的成功,人大做了许多工作,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法律有规定的,一定做到位”,又是从其他经费中抽调近万元作罢免经费,又是为了方便选民投票设流动票箱,又是动员选民参加罢免。正因为有人大的一路绿灯并大力推动,罢免最终成功。所以,与其说是选民罢免了获刑人大代表,不如说是人大助推选民成功罢免,是事实上的主角。
罢免获刑代表,可惜主角不是选民。罢免,本是一种选民权利,可在我们的制度语境中,主宰罢免的实际上还是行政化的领导意志和权力思维。成功罢免获刑代表,远不能说明什么。 (北京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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