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护航开始的兴奋期过去后,中国护航官兵对于常态化的护航行动怎么看?
答:护航行动常态化了,但海盗的作案手段没有常态化,他们在不断变换手法,所以我们执行任务常态化,但战法绝不能常态化。护航行动的常态化,使我们要保证被护船只和自身安全的难度加大了,因为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我们总是在应对新的挑战。
8.在亚丁湾,中国海军护航编队的护航规模是不是最大的?
答:不是最大的,但应该是护航船只比较多的。
9.除了亚丁湾,在国际公海上还有没有其他海盗活动海域?
答:有,不是潜在的,是现实的。如马六甲海峡、加勒比海海域、莫桑比克海峡等海域就有海盗活动,只是没有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严重。
10.在执行护航行动时,会涉及到哪些国际性的法律?
答:首先是《联合国宪章》,是护航行动中处理各国关系必须坚持的前提和基本原则。其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以及安理会相关决议。从法律属性上来讲,我当前伴随护航的区域主要是在亚丁湾中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根据任务需要也可能涉及属于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曼德海峡水域,避风、靠港休整也会进入他国领海、内水及港口,根据授权也可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行为,军舰在这些不同的法律区域活动的权利义务,《海洋法公约》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护航舰艇行动的基本依据和参考。制止海盗行为和处理海盗嫌疑人,也主要是依据上述公约和决议的授权及规定组织实施的。再次是一些国际性专门海洋航行、管理法规。有航行安全类的,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海洋环境保护类的,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我国于1980年1月加入,公约于1983年6月正式生效)规定了船舶航行的驾驶和航行规则,是各国船只在海上航行的基本交通规则,军舰也在管辖范围之内,护航中舰艇海上航行必须遵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不适用于军舰,但同时也要求军舰等在不损害其操作目的或操作性能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按该公约的规定执行,因此,护航中也应适当注意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四是国际习惯或称国际惯例。主要是指一些不断被重复、为各国所普遍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利用海洋的习惯性原则规则。比如人道主义问题处理、武力使用基本原则以及军舰、舰员在外国港口活动的法律地位等。
11.中国海军执行护航行动,究竟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经济的发展有哪些紧密联系?
答:从大的方面讲,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海外市场、能源资源和海上战略通道的依赖不断加深,海上运输线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地处亚非两大洲海上交通要冲,是印度洋进出地中海的必经之路,是我连接欧洲、非洲贸易的“黄金水道”,我国每年约有近2000艘次船舶在此通过。落实到我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如果运送的货物如原油经常被海盗劫持,势必造成原油紧缺价格上涨,那么下端的产品,如汽油和一些化工产品就要涨价,就要损害我们老百姓的利益,影响正常生活。海军舰艇编队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不仅有力震慑了海盗活动,也有效保护了我国过往船舶和人员安全,维护了远海重要运输线的畅通。
12.现在承担护航任务的,都是我国的主力水面作战舰艇,未来有没有可能派遣登陆舰或者其他辅助船只执行护航任务?
答:有可能。因为护航行动对我们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参与互动(0) | 【编辑:吴歆】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