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坐了11年大牢之后又重获自由,对于原想把牢底坐穿的“杀人犯”赵作海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而且,拿着65万的国家赔偿金,赵作海的儿子们终于有望盖房娶妻了。但11年的光阴已然不再,而11年的屈辱又岂能因这笔巨款而消弭殆尽?
在那些常常将人权挂在嘴边的欧美国家,冤假错案也是层出不穷。但关键是要在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程序的设置以及司法鉴定的细致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许多国家对嫌犯沉默权的重视以及在DNA鉴定方面的严谨,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
各国都在想方设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除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外,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倚重DNA鉴定成为各国重点采取的两个措施。
其一,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被引用的。这就不能不提到美国的“米兰达法则”。1963年,一个名叫米兰达的23岁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经过连续两个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不过后来庭审时,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在受审时没有被告知自己有沉默的权利,因此这份供词即使签字也无效。
“你有权保持沉默”
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等同米兰达的律师。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米兰达法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其二,引入更先进的证据鉴定方法,如DNA鉴定等。只要操作正确,DNA鉴定的失误率可控制在几十万分之一,甚至几百万分之一。1998年,美国建立了国家DNA数据库。目前,整个国家数据库中几乎有120万名罪犯的DNA图谱。DNA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系统的常见证据。2002年10月,DNA鉴定纠正了10起错判为死刑的冤案,证明了轻微刑事案件中100多人的清白。
补偿:既赔偿又追究责任
对于冤假错案,在积极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的同时,各国还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赔偿金或达千万美元
美国法律规定,受到错误监禁的人,国家应当给予每年5万美元(与美国中等收入家庭的年收入相当)的赔偿金;如果当初被判死刑,应当给予每年10万美元的赔偿金。但在法律实践中,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所支付的赔偿金要高得多,动辄上百万甚至千万美元。
德国从1910年开始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案件都是由行政法院审理判决,不由普通法院判决。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公共传媒的介入,赔偿制度得到不断完善。至于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具体受害情况及各州有关法律而定。比如,有的州规定每错误羁押1日赔偿金在100欧元至1000欧元不等。此外,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国家赔偿的责任范围正在日益扩大,德国也把“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法规。
法国、英国、日本和韩国都分别于1873年、1947年、1947年和1967年建立起国家赔偿制度。
德国《基本法》规定:如果联邦法官故意违法,可作撤职决定。对于法官违法失职行为的纪律处分措施有:警告、罚款、降薪、降级和开除公职。由于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错案承办人和责任官员及干预者一律从重、从严处罚,使他们在政治、经济上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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