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无法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增强行政管理的针对性等,具有重要的作用。”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赵学刚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但是,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背离法治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而自由裁量权滥用最典型的领域即为行政处罚”。
法治社会所要求的不是消除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由法律来控制它的行使并将其控制在必要范围内。近些年来,四川、辽宁、湖南等地出台了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或要求,重庆市法制办也在近期公布《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
和其他省市一样,《征求意见稿》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使公众获得了直接表达诉求的机会。
“这种‘开门立法’既体现了各地政府规范行政处罚的信心和决心,也表明政府立法对公众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赵学刚说。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机关已经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既缺乏上位法的规定,又可能存在适用上的瑕疵。同时,仍有许多行政机关尚缺乏相关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行使。
《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包括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规则、基准、程序等主要内容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而且,规定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采取案例评析研讨、汇编、培训等形式,指导和规范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为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供参照。
“最值得肯定的是,《征求意见稿》此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钓鱼执法’。”赵学刚说,前段时间上海的“钓鱼执法”引发了非法证据法律效力的广泛争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从而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确保行政处罚于法、于理有据。法制日报记者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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