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从法院院长手里拿到65万元的国家赔偿,赵作海回到家就后悔了,提出要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不低于130万元(含已拿到的65万元)的国家赔偿,并向记者表示“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5月16日《新快报》)
说实话,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赵作海被错误关押11个年头共计4019天,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总计65万元,再加上县政府支付的修建新房款5万元,已是比较高的赔偿水平。那么,赵作海为什么反悔呢?在我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有关部门在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过程中办案程序存在缺陷,没有经过充分必要的博弈,最终结果是欲速则不达。
从9日上午赵作海被无罪释放,到1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13日上午将款项交付赵作海,中间只有四天的时间。这一方面显示了司法机关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及时抚慰当事人心灵的理念。但也应看到,由于急于求成,客观上压缩了当事人的思考时间,为案件反复埋下了隐患。
在赵作海案的国家赔偿协商过程中,商丘市中级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不仅熟悉《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内容,而且熟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可谓专门机关加专业人员。而赵作海,是一个普通农民,而且文化程度不高。这就在商丘中院和赵作海之间形成了强弱对比。在这种情况下,商丘中院本不应急于与赵作海签订国家赔偿协议。
事实上,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中也存在不少让人生疑的现象。首先,深夜协商,凌晨签订协议,这是违背常规的。这会让许多人特别是赵作海想起当年被公安机关连夜审讯的情境,很可能让赵作海作出不自主、不理智的决定。这也让人怀疑法院使用了“疲劳战术”,让赵作海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接受法院条件。
毕竟赵作海从出狱到签订国家赔偿协议的几天里,几乎每时每刻都在接待前来慰问的官员和记者,没时间好好休息,更没时间静下心来考虑国家赔偿问题。
其次,商丘中院既未给赵作海深思熟虑的时间,也未事先告知赵作海寻求法律帮助的事项,且在协商过程中还存在乡镇工作人员的威胁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赖签”。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当事人反悔在情理之中。
必须指出,反悔并继续索赔是赵作海的权利,即使没有协商过程中的上述程序缺陷,赵的行为也不应受到谴责。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商丘中院)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为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所以并不存在“申请复议”之说。因此,赵作海案国家赔偿进程出现反复,值得司法机关认真总结和反思。(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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