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赵作海及其家属因不满法院凌晨两点与其签署协议,准备要求65万精神赔偿。赵作海的叔叔称,乡干部在半夜11点来到赵家,威胁赵作海接受45万赔偿,签约时还避开赵家识字与社会经验丰富的亲属(今日本报A16版)。
当年,赵作海的蒙冤是由公安部门的刑讯逼供、政法委的错误协调、检察院的放弃立场、法院的听话枉法判决等一系列因素促成的,而这些因素都不符合法治,超出了法治的规则,故而,都可以称为超法治力量,现在,随着“被害人”赵振晌的“复活”,这些超法治力量逐渐原形毕露,正在遭受舆论猛烈的抨击质疑,本以为,在舆论的眼皮子底下,在如此关键敏感的时期,有关部门处置赵作海案肯定会长点记性,会规规矩矩地在法治轨道之内行事,断不敢再有小动作,不承想,在赵作海案的国家赔偿环节,一股超法治力量仍然厚脸皮地如影随形。
有关部门找赵作海协商赔偿事宜的时间显然预先经过了精心谋划,半夜11点以后,绝大多数人都已进入梦乡,没有明白人出谋划策,“对付”赵作海就容易了许多;另外,从生理学的角度讲,半夜时分,人的意志力往往最薄弱,赵作海也最容易犯迷糊妥协。有关部门不在白天工作时间登门,偏偏深更半夜去找赵作海协商,这里面着实藏了不少玄机。
乡干部对赵作海的威胁最令人感到气愤和意外,按理说,赵作海所在乡的政府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乡干部到场,承担一些辅助性工作固然可以,但是不应该站在赵作海的对立方参加实质性的谈判协商,乡干部如果参加协商,就只能站在赵作海的地方官的角度,和赵作海一个立场,维护赵作海的利益。当乡干部“理所当然”地加入了协商,并且不惜用威胁的方式在协商中发挥重要作用,与有关部门联合起来一起向赵作海施压时,我们似乎又看到了“联合办案”的影子——之前,正是“联合办案”剥夺了赵作海的11年自由。
对赵作海应该得到赔偿数额的多少我们暂且不论,仅就有关部门在赔偿环节的一幕幕超法治表现,我们就可以判定:曾经犯错的权力仍然在继续犯错,并未表现出足够的诚意,权力对赵作海的赔偿更像是一次压迫式的错案“买断”,权力急火火地“买断”错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迅速安抚舆论,从而挽回对己方的不利影响,并不是发自肺腑地想要抚平赵作海和法治的创伤。我们担心:如果权力的赔偿不真诚,汲取教训也不会真诚。(河北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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