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来只是钱权交易的遮羞布”
关于受贿金额和性质的认定,文强声称,自己与商人陈万清、曾维才等人是朋友式的正常人情往来。
公诉人对此指出,文强共收受陈万清119万元、曾维才146万元、周红梅159万元、周红卫177万元,“正常朋友会这样巨额相赠吗?会这么有来无往吗?”他透露,曾维才也曾作证说:自己是商人,是冲着文强的职务而送钱。
文强还多次表示,自己和黄代强等下属的金钱往来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大多没有请托事项。
公诉人表示,公安人员罗力向文强送出10万元后,当年即获得提拔,在党委讨论时,文强第一个表态同意。2003年,公安人员李大江向文强送出1万元后,当年即获得提拔。谢岗1998年向文强送钱后,当年即被提拔为副科长,次年送钱后,又被提拔为科长。
文强提出,妻子周晓亚收受徐强等人钱财并未告诉自己,一审判决认定自己和周共同受贿的449万元,多数自己并不知道。
公诉人指出,周晓亚在庭前供述中,每次收钱都告诉文强;文强也曾供述共同受贿的一些细节。
比如,周晓亚收受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原局长徐强钱财后,转告徐强的请托,说徐在沙坪坝区公安局当副职,感觉不好,即使到区县去任正职都可以。文强还觉得奇怪:其他人都想来主城,他怎么还想去区县?这些细节与其他证人证言一致。在研究提拔任用问题时,文强私下透露会议内容,曾让周晓亚问徐强,是否愿意去垫江。在徐强表示愿意后,在讨论时,文强刻意贬低竞争者,帮助徐强实现请托。
公诉人表示,文强和周晓亚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向周晓亚行贿的徐强、汪道寿等人也曾表示,把钱财交给周晓亚,就等于交给文强。
“文强声称的正常人情往来只是钱权交易的遮羞布。”公诉人说。
文强不知岳村等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庭辩论的另一焦点是:被视作“重庆黑帮最大保护伞”的文强是否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文强及其辩护人表示,文强对岳村等人是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明知,因此,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文强甚至表示,一审判决自己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11条证据,没有一条能证实自己主观明知和实施包庇行为的事实。
公诉人表示,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明知某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而文强多年在公安机关担任要职,具有专业判断能力。
同时,文强与包庇对象有密切交往,岳宁等人开设夜总会,文强不止一次成为座上宾,还曾接受性服务,对此,陪侍小姐有证言证实,并对文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
公诉人还表示,文强收受岳宁等人78万元,双方心照不宣,对权钱交易的内容是明知的。在客观行为上,文强明知岳宁等人的夜总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职,听之任之,不闻不问,构成了纵容行为。
文强在谢才萍被抓后,也曾要求有关人员从轻处理。
一审中,文强对王天伦团伙的帮助被认为是“体现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典型特征”。文强在自我辩护时表示,是王某决定将案件移交到黄代强负责的三支队的;该案2003年发生,4年都未破,说明破案有难度。
公诉人对此指出,虽然是王某决定将案件交给三中队,但是王某的决定是文强施压的结果。命案转移办案单位,是这起案件未能告破的源头。文强对正常侦办程序进行干涉,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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