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近14万元竞价拍租资金。(5月13日《人民日报》)
城区的人行道也能拍卖?无论是论世情法理,还是讲为政之道,这种行为都是说不通的。我认为,此举至少涉嫌三宗“罪”:
一、违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只能是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活动也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来主持。而弋阳县拍卖人行道的经营权是由城管局自行操作的,其行为的实质是非法拍卖。从其行为特征来看,允许摊贩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侵权。城区道路是毫无争议的公共资源,人行道是为公众出行而修建的。公共品是非卖品,当然不能被出售。城管局只有人行道的管理权,而没有处置权。拍卖人行道,侵害了公众对公共道路的所有权和出行权。而且,人行道的经营管理还涉及到规划、环保、工商、城管等多个部门,并不是城管一家的事儿。再者,允许摊贩在人行道上经营也会影响路边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弋阳的一些商户租了门面房还要竞拍门前的人行道,岂不荒唐?
三、牟利。政府是服务性的组织,而不是营利性的机构。而弋阳县城管局不仅做起了生意,而且通过拍卖的方式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简直就是把政府公司化了。舒副局长称“拍租来的近14万元全进了财政”,这也许是真的,但这只是例行程序而已——预算外收入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等收入交给财政后一般都是要返还的。
如此离谱的行为,弋阳县城管局为什么做得理直气壮呢?他们的理由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把人行道拍卖了,摊贩有了饭碗,城管也少了麻烦,这不是两全其美吗?可是,照顾弱势群体也不能以违法行政、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更不能把执法作为牟利的手段。更何况,在“价高者得”的原则下,弱势人群真的“被照顾”了么?
参与互动(0) | 【编辑:吴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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