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佘祥林案后,赵作海案又成为刑讯逼供的典型例子。根据《国家赔偿法》,商丘市政府将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65万元(今日本报A19版)。
在恶性案件发生后,来自社会上尤其是被害人亲友的压力,都要求公安机关迅速侦查案件,对罪犯做出惩罚,以消除社会上的恐惧心理。而这些压力都转化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使用刑讯逼供的动力,没有沉默权的嫌疑人,大部分都会招供,赵作海和佘祥林就是这种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在“赶时间”而刑讯逼供的公安机关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而对刑讯逼供的最有效反抗方式,就是让嫌疑人拥有沉默权。
根据美国的米兰达条款:“您有权保持沉默,但您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如果佘祥林和赵作海拥有沉默权,在对待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时,有明确的权利和法律条文来保护他们,就不至于出现“实在受不了,他们让说什么就说什么”的局面。正因为他们没有沉默权,公安机关才会以“无权沉默”来强逼嫌疑人,从而得以刑讯逼供。
在刑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办案机关不得刑讯逼供。但对于必须回答的犯罪嫌疑人,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指导下,办案机关的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多样化的手段也让刑讯逼供边界变得模糊,犯罪嫌疑人的话也不是出于自愿。去年,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只因为他老实地说“我确实想强奸她”。他的错误在于说出真实想法,但这个错误的出现也在于他没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前拥有基本的人权,不是真正的罪犯。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势的办案机关则处于弱势地位,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社会必须执行的。在西方国家,沉默权则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而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刑讯逼供才成为可能。
佘祥林案后,我们错过了改革的机会,现在又一场悲剧出现,期望借此悲剧让刑讯逼供成为历史。实话说,案件的初判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公正。期望当另一个赵作海出现时,他能大声地说:我有权保持沉默。(湖北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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