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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摊位底价视地段、摊点类别而定,有的700元,有的1100元,最高拍得价达到1.6万元。此次拍租之后,城管部门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
城管部门声称,他们依据的是《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拍租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
摊贩和附近居民叫苦连天,“只负责收钱,谁来管理呢?”专家则认为,政府不应该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设施转化为商品赚钱。(详见本版5月13日报道《人行道竟成“拍卖品”》)
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用《管理实施办法》来作为竞价拍租城市街道的依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13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一位干部告诉记者,目前,已经和上饶市城管局、弋阳县城管局进行了初步沟通,相关部门正在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
“从掌握的情况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没有条款明确支持弋阳县城管局的做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姚宏平肯定地说,“用《管理实施办法》来作为竞价拍租城市街道的依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姚宏平介绍,占道经营至少应该由县级人民政府视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城管局一家能定的事。市政公用设施能否有偿使用,法律无明文禁止,但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不能损害公众利益和其他相对人的利益,“鼓励、允许在城市管理方面进行创新,但不能乱,探索一定要有规范,创新一定要有尺度”。
姚宏平强调,感谢人民日报关注城市管理工作,该报道讨论的问题是扔向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磅炸弹”,“市政公用设施如何有偿使用,全国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厅里非常重视人民日报的新闻报道,为下一步加强城市有序规范管理提供了突破口。我们也初步决定以该报道为契机,进行专题调研,相信会对全省规范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江西省法制办综合处李珂副处长表示,“省法制办高度重视人民日报的报道,领导做了专门批示,要求执法监督处马上进行细致的调研,并根据调查情况专门行文上报省政府。”
记者与弋阳县委宣传部联系过两次,告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都出差了,无法接受采访。截至13日22时发稿,弋阳县方面没有新的说法。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有公众参与、征求民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就不会出现在商户店面门口设摊位的荒唐事情”
对于江西弋阳的做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通过拍卖授权占道经营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也可认为是一种行政措施。
姜明安表示,如果作为行政许可行为,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许可,其实施权只能是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主体。
如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设定的是一种临时性许可(早已过了临时期),那该条款规定的许可主体乃是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行政机关,而非城管。在许可内容方面,该办法没有对市政道路和人行道设经营摊位规定任何限制性条件,更没有对许可对象确定任何要求。姜明安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决策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或互联网等)征求民意。
姜教授说,“显然,江西弋阳城管的行为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的。”
姜教授认为,如果江西弋阳城管的上述行为只是一个解决下岗工人、城市无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生计的行政措施,那么该行政措施的确定主体应属于弋阳县政府而不属于城管,其确定程序同样应遵循公众参与、征求民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该措施必须规定对市政道路和人行道设经营摊位的明确限制性条件,对安置对象的明确要求,如果一个摊位有多个符合条件的人申请,可按申请先后顺序或抽签决定,而决不能搞招投标和拍卖,就像分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不能搞招投标和拍卖一样。
“有公众参与、征求民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就不会出现在商户店面门口设摊位,商户自己已经租了门面,还要自己掏钱租人行通道一类荒唐事情。”姜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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