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3日电 山西省襄汾县“9·8”特大溃坝事故责任人之一韩春喜受贿一案13日上午在北京房山区法院宣判:时任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因受贿4万元,被以受贿罪判刑5年。原襄汾县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被判3年。
检察机关指控,韩春喜于2002年9月出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其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人民币4万元的贿赂。
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暴力抗法,韩春喜指示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了。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发生溃坝事故,共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人民币。
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造成489276.07吨矿产资源被破坏,总价值100713334.21元。并最终酿成了新塔矿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2010年02月01日,房山法院公开审理溃坝事故韩春喜受贿一案,检察机关对韩春喜的主动交代受贿情节及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肯定,建议法庭酌情减轻对韩春喜的处罚。鉴于案情复杂,法院于今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房山法院认为,韩春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房山法院同时判决程香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二人当庭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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