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任何司法制度下都有屈死的冤魂。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从小概率事件出发,把这一案件看作是个案。而应该从完善我国司法体制着手,尽可能避免此类悲剧案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互相配合、相互分工,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起诉,而人民法院则负责审判。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同时也可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同时具有自我审批、自我拘留、自我审讯的权力。换句话说,在案件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公安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力。一些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要采集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通常情况下会刑讯逼供。所以,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引入法律援助制度,由律师参与监督刑事侦查过程就显得十分必要。
事实上,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侦查活动早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之所以难以发挥作用,根本原因就在于,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律师要想见到自己的委托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为了减少办案的阻力,往往寻找各种借口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
当然,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除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刑讯逼供之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检察机关在查阅案卷、提起公诉的时候能够仔细核对相关证据,人民法院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那么,类似的悲剧就难以发生。
现在被害人出现,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人们把矛头对准侦查机关,忽视了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该承担的责任。但在笔者看来,冤假错案的造成,根本原因是由于法院判决错误所致,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只不过是最初的原因。所以,我们应该从改革审判体制入手,把好最后的关口。
当前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动作频仍,但是,人们仍不能完全满意。这说明我国审判体制改革的思路存在弊病。审判体制改革应当增加透明度,接受公众的检验;而不是增加神秘感,将公众拒之门外。曾经有一些学者认为,司法审判是一个专业性的活动,犹如手术台上的医生,可以独自作出决定。这是一个非常蹩脚的比喻。手术台前的医生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而司法审判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审判机关需要广纳善言,集思广益。西方国家之所以在个别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制度,就是要借助于社区居民的常识,以弥补法官经验的不足。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仅仅满足于对现有证据材料的考证,从而陷入到证据的迷宫之中,那么,就很容易发生类似的情形。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被告人被提交法庭,那么,他就脱离了实施刑讯逼供的险境。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刑事诉讼参加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围绕着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进行反复论证,而这样的审判结果必然会导致将被告人推入事先设置的法律情形之中。换句话说,在现有证据材料都在指向犯罪的情况下,即使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反复质证,除了剔除少数无关的证据材料之外,其他的证据材料都只能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审判体制改革应当首先从审判程序改革入手,法官应当学会还原现场,在证据之外发现问题,如果把因循守旧当作审判改革的方向,把抱残守缺作为衡量改革的标准,那么,司法审判就会变成一场游戏。在这个游戏中所有诉讼参加人都沉溺于所谓证据材料之中,而忘记了对客观事实的探寻。从客观事实通向法律事实的道路上,我们固然需要足够的证据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充其量是我们寻找事实真相的手段,而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接近客观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并最终使正义得以伸张。
证据的审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如果我们只看到西方国家法庭辩论的唇枪舌剑,而没有看到西方国家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巧妙地运用知识,在证据材料之外提出更加有力的证明,那么,我们就不了解司法审判的真谛所在,司法改革就不可能成功。刑事诉讼参加人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素养,同时还需要人文关怀、开阔的视野和崇高的使命。但愿我们今后不要把此类悲剧归咎于少数人,也不要把外界干预作为借口淡化自己的无能。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在缺乏足够事实细节的情况下,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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