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配合缺少监督制约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按照刑事诉讼法,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赵作海案”中,只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就可对公安机关办案进行有效监督。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办理该案中,公检法机关只有配合而缺少监督和制约,最终导致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内外监督方可预防错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虽然不能将十年前的冤假错案归咎于目前的司法环境、体制和机制,但它也对当前的司法建设提供了重要警示和参考。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应包括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群众监督,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有力的外部监督可以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了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还通过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以及完善当事人权利告知制度等,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尽管如此,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屡有发生,它带来的危害和潜在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破案压力催生刑讯逼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刑讯逼供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破案压力。有的侦查部门将破案率作为考核侦查工作的一项硬性指标,侦查人员迫于完成指标,很可能进行刑讯逼供。此外,刑讯逼供被一些人认为“行之有效”以及难以查处也是其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应建刑讯逼供投诉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博士邓思清:我国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以及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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