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的阴霾尚未褪尽,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案再度让世人哑然。13年前,河南柘城县赵振晌和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一年多后,村民发现的一具无头尸体,被认定为就是赵振晌,随后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1年后,赵振晌竟神奇“复活”,回到村中。前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历史总以令人惊诧的方式在轮回———湖北佘祥林案与河南赵作海案都因为“被害人”神奇“复活”而使真相大白于天下,都是在已经服刑11年后被宣告无罪,甚至我们可以预测赵作海“奇迹”般命运之后的生活———拿着国家赔偿金,重新面对因牢狱之灾而早已破裂的家园以及妻离子散的不堪。资料显示,赵作海曾在审讯过程中作了9次有罪供述。外人可能实在难以理解,明明没有杀过人,为何还把责任一力承担下来,直至死人“复活”才把自己解了套?现实中“命案必破”的刚性目标被一些地方执法机关曲解后所产生的压力,以及这种压力转化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痛楚,合理地解释了这匪夷所思的逻辑。
“命案必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意,但我们必须承认,某些案件因为证据的先天性缺失,破案艰难,甚至破不了案是改变不了的事实。因此,一旦这种刚性目标扭曲为执法人员完成量化任务的政绩观,它所带来的魅影就挥之不去。不得不提的是,与佘祥林案不同,赵作海案发生之前,《刑事诉讼法》已于1996年修订,立法者将刑事庭审模式由法官纠问式,改成了控辩双方对抗式,并希望未来的刑事诉讼能贯穿三个常识性理念———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然而,早到赵作海在相关证据几番认定后最终被送入牢狱,直到最近羁留人员在羁留场所“喝水死”、“摔跤死”、“激动死”、“洗脸死”等等愈演愈烈,我们发现立法上常识性理念的“细胳膊”依然未能扭过现实中破案惯性与压力下的“粗大腿”。
此前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要强化责任追究,凡是在执法过程中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这当然是整治非正常死亡问题、减少冤假错案的一大举措。但是,国外立法实践表明,如果单靠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已无法阻吓警察违法取证,因为对侦查机关而言,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最后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后果都可慢慢化解。更好的方式是,从程序上设置证据质证的门槛,让所有违法所得证据都无法获得法律效力,树立了“毒树之果”原则,侦查机关自然就不会花大把心思去刑讯逼供,枉作无用功了。
刑事诉讼法对于程序正义的实现非常关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能于今年下半年启动,争取明年向全国人大提交草案。希望立法机关也能借此契机,让我们的司法过程别有意或无意地一再吞咽“毒树之果”。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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