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5年,曾经在国内外舆论中掀起轩然大波的佘祥林式冤案,以戏剧性的情节在河南商丘再现。11年前,河南农民赵作海被当地公安机关断定为一起无头尸案的凶犯并因此被判死缓,直至最近,那个曾被认定遭赵作海杀害的人重现,赵的冤情才被发现。
赵作海案和佘祥林案的相同之处很多:都因公安机关张冠李戴乱认尸体而诱发;被告人都因杀人罪险遭处决;都是被错认定杀人而遭逮捕、起诉和判决;都因所“犯”案件中的被“杀”者重现于世才有了昭雪的机会;都是将其本人承认杀人的口供作为最重要的证据;都有遭遇严重刑讯逼供的情节……
各类“佘祥林式”冤案要达到情节的高度巧合,概率恐怕比中500万元奖金的彩票还低。有人戏谑地说,其实比起更多依然沉冤如海的人来,佘祥林和赵作海已经算是很幸运的人了,毕竟,他们还有一个活着的“被杀者”来作硬证据以证明其无辜。
这种戏谑之语,让人在苦笑的同时更添一分沉重。设想一下,如果杀人罪冤案都要靠“被杀者再现”或者真凶现身以昭雪,“卖淫者”都要靠处女膜证清白,这个世界哪有那么多幸运和巧合?
我注意到,赵作海案件再次引起了学者和评论家对司法人员理念落后和司法程序漏洞的抨击,他们纷纷建议,有关部门要从理念上入手,制度上改良,从而防范冤案的发生。这种认识没错,但反思一下,近20年来,有关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等法治理念说得还少吗?各部门强调公检法的制约作用还不多吗?究其因,在于多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中理念和实践严重脱钩。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要防范冤案,与其喋喋不休说理念,不如来点实际行动。有鉴于此,我以赵作海案件为契机,向有关部门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由检察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用“交叉检查”方式,在全国监狱系统和看守所展开一次普查行动,重点接触那些长期以来不断申冤的嫌疑人和罪犯,全面调阅其案卷材料,如果从中发现重要疑点,一定要秉着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公正审理,这也是确保案件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实际行动。
第二,对于赵作海案件中涉及刑讯逼供的有关人员,不仅要切忌文过饰非,而且要依照刑法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该判刑的判刑,该处分的处分,该收回奖金的要收回奖金,同时,还应追偿这些主观有过错者的国家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公布案情,在政法机关掀起一次反面典型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运动。
也许有人会担心,面对全国多如牛毛的申诉案件,如果启动大规模检查和检讨,会付出高昂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这的确是一个现实难题,但我们要认识到,司法的权威,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执政党的形象,比起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的稳定秩序、司法的公信重树、党的执政利益来,必要的付出是值得的。关键问题是,有关部门是不是真的有全面纠错的决心和勇气。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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