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日前,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错案。
这几乎是五年前的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一样地无辜被当作了“杀人犯”,一样是“死者”复活而洗了冤屈。这不禁让我们担心,还有多少无辜者要被制造成“杀人犯”进入监狱,又有多少囚犯在监狱中翘首以待“死者”复活、真凶出现?
这二起冤案其实并不难以避免。理由之一在于,作为现代高科技产物,号称“证据之王”DNA鉴定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在佘祥林案件中,有两家人在现场哭着认尸,却没有对尸体进行DNA鉴定。而蹊跷的是,在赵作海被发现无辜后,商丘市公检法三机关才指出“要抓紧对无名男尸作DNA鉴定,确认真实身份立案调查”,当初他们又干什么了呢?
理由之二是,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证人都遭受到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赵作海“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甚至证人赵作海前妻赵小齐、也遭受到警方的长期殴打。如果我们有完备的“沉默权”制度或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违反当事人意志的证据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吗?
理由之三,是案发的时间认定明显离谱,赵作海与赵振晌发生斗殴是在1997年10月,而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于1998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失踪,但商丘市中院审理认定的情况居然是“1999年5月的一天”,如此离谱的案发时间认定又是怎样逃脱一审、二审和复核法官的“法眼”呢?
佘祥林案发是1994年,同年第一次判决,终审是在1998年;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终审是在2002年。从1994年到2002年,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无罪推定”原则被确立。但是,赵作海仍然逃脱不了像佘祥林一样依靠“死者”复活洗冤的命运,其根子在于法律上的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
比如,刑讯逼供的危害众所周知,然而国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并没有建立。被告人没有权利就刑讯逼供问题单独进行听证,不能就此问题上诉和要求提供人身保护;对于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由谁来举证,被告人和控方的证明标准是什么,都没有确立;警方重大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建立。实践中,最多由警察出庭表示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刑讯逼供所获取证据的排除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更关键在于,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也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刑事诉讼的架构并没有沿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努力确立法官居中裁决、警方和检方的主张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的“三角模式”,而多数是沿着警方制作好“饭菜”、检方照端、法院照着吃的“线性结构”。特别是重特大案件中,公检法同样赋予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任,司法的独立审判机制遭受扭曲,制约与监督机能正在萎缩。
今天,我们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更应当反思这些年来,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更应当大力清理司法中的“潜规则”。要通过完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司法独立,发挥监督和制约的功能,防范类似的冤案一演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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