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施行6年来,从国务院到地方,行政问责制不断向纵深推进。目前,我国问责方式已经由“上级问责”转向“制度问责”,问责对象由行政首长扩大到党政领导,问责范围也已从安全生产领域、群体性事件向其他领域全面扩展。根据中纪委副书记李玉赋通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2009年,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对703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在2006年初正式把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问责的各种事由、责任形式和问责程序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努力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同年行政问责制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工作要点。
2009年7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2010年3月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把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和推行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与此同时,地方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在积极探索中。自2004年重庆首推《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来,海南、浙江、深圳、河北、广西、甘肃等全国多省区市,纷纷出台了官员问责制度。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决策严重失误、因失职至特大事故、管理监督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失当等多种失职行为将被问责。
现在,在广州,不接受舆论监督等行为要被问责;在石家庄,公职人员38种行为将被问责;在扬州,已经形成20多项行政问责制度,涉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推进依法行政、国有资产管理、信访工作、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等11个领域;在行政问责制已实施两年的云南,有2942名干部被问责,其中包括22名厅级干部。
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对提高行政效能,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对上级决定执行不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问责正由“运动式”、“风暴式”向常态化过渡。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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