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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法院判决书上网、庭审视频直播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民主方面再出新举措,2010年在全省法院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
与前两项改革境遇不同的是,“人民陪审团”甫一出炉,就遭遇了截然相反的评价:赞同者认为,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使审判工作从封闭、神秘走向了开放、透明;反对者则认为,“人民陪审团”既不决定定罪,也不决定量刑,缺乏实质功能。
争议仍在持续,改革正在进行。目标只有一个:取得让人民满意的成效。
4月28日,聋哑女胡某涉嫌盗窃罪被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庭审前,法院采用摇号机现场摇号抽选出当天参加庭审的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
去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刑二审案件过程中,尝试邀请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此举引来各方热议。
2009年6月,郑州、开封、新乡、三门峡、商丘、驻马店等六个地市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团”试点。
2010年,河南省全省法院全面推广“人民陪审团”。
【直击】
“人民陪审团”如何参与庭审?
3月25日上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现场专列了陪审团席位,席上是11位身着便装的人。他们当中,有村支书、水表厂厂长,还有汽车站职工、医院保卫科长……
“‘人民陪审团’组成人员是法院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的。庭审中,对案件如有疑问需对被告人或证人发问时,陪审团成员可以写出问题,举手示意,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由审判长代为发问。”开封中院刑庭法官、本案审判长赵伟说,“庭审结束后,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应如何量刑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将作为合议庭的参考。”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人民陪审团”成员“评议”后将“结果”告知合议庭,合议庭再进行评议。15分钟后,开封市水稻乡孙庄村支书丁建设作为团长,宣布了陪审团裁决结果: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好,事出有因,并且是初犯,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案发后潜逃,逃避法律制裁,又是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陪审团建议刑期应为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丁建设发言完毕,审判长赵伟当庭作出判决,王建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自去年6月试点以来,河南有“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107件。截至目前,全省已有新乡、商丘两个中级法院,郑州市金水区等46个基层法院组建了“人民陪审团成员库”,在库“人民陪审团”成员达24000余名。
【解析】
“人民陪审团”如何组成?
“人民陪审团”究竟怎样组成?在案件审判、裁决中扮演何种角色?
据介绍,“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组建程序为: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推荐基层群众,经过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人民法院审查后,组成“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也有一部分是通过法院公告、邀请或单位推荐、自我报名等方式,由法院直接进行资格审查后决定聘任。根据规定,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不低于500人,只要是23岁—70岁的中国公民、未受过刑事处罚、身体健康、热心并有时间参与审判活动即可。
对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经庭长批准,合议庭征询案件公诉机关意见后,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选取20—30人,并根据各成员能否参加旁听、是否应当回避等情况,最终确定9—13人组成“人民陪审团”,并向他们通报案情。庭审过程中,在旁听席设立专席,成员必须旁听整个庭审过程。休庭后,由审判长随机指定团长主持,即时召开会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进行讨论,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各阶层、各团体的普通群众,他们之间的意见可能不一致,也有可能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抉择?根据试行规定,合议庭进行合议时,对“人民陪审团”的书面意见应当慎重考虑。“人民陪审团”成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全面考虑各种意见,可采纳合理的部分。商丘两级法院由“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39起案件中,“人民陪审团”意见被完全采纳和基本采纳的有32件,占83%;对于少数“人民陪审团”一致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该意见也受到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合议庭审慎对待这些不同意见,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
当然,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团”参与。据介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人民陪审团”参加的案件将不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
“人民陪审团”成员史富宽的感受是,“不仅可以经历一场法制的洗礼,学会用法律的理念思考问题,而且会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广泛传播,形成辐射效应,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对司法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碰撞】
“人民陪审团”有无必要?
“在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制度上,现行立法没有答案,需要我们大胆试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制度设计以及客观条件制约,“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人民陪审团”的组成具有开放性、临时性、随机性等特点,能有效避免人情、关系和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将群众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并非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刑事审判标准,顺应民意,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刑罚,以求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直建议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认为,“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更注重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其中,特别是在法律赋予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帮助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评价,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使案件裁判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尽可能贴近实质正义,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对河南省“人民陪审团”参审的做法,有专家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团”出处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审制,也不像日法的参审制;既不决定定罪问题,也不决定量刑问题。也有人质疑,这样会不会变成民意审判,背离法律?也有法学专家认为:“公民参与司法,‘使审判工作从封闭、神秘走向了开放、透明’。”司法公正不能仅强调理性与独立,而忽视民意背后社会心理的价值诉求,河南省法院这一大胆创新值得肯定,但今后应当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避免流于形式。
“下一步,扩大在社会关注度高、双方矛盾激化、涉及群众利益和可能判处无罪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比例,把工作推向深入。我们正在酝酿,在刑事审判领域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将在行政、民事及执行等案件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张立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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