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明确规定,被超期拘留、超期羁押后无罪释放的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4月27日《工人日报》)
针对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现状而作出调整,旨在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积极意义无须赘言。但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所造成的违法伤害,国家赔偿之后怎么办?
毫无疑问,《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而不是责任法。因此,其关注的重点只能是如何确保赔偿款到位,而不是如何追究责任。尽管如此,这也绝不意味着个人权力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只能慷国家之慨。屡屡出现的冤假错案足以说明,权力拥有者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时还缺少一种有效的制约,以至于缺乏对权力足够的敬畏,而这正是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的重要诱因。
实际上,对责任的推卸也是国家赔偿款难以及时发放的一个重要原因——曾经的很多案例中,由于不愿承担责任,不少行使权力者纷纷对国家赔偿层层设限,各种乱象因此而生。修正案草案虽然对落实国家赔偿作出了完善,但如果责任追究制度相对滞后和无力,难免会使国家赔偿的发放大打折扣。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国家赔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额度不是越高越好。但对于那些由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国家赔偿,没有理由要求全体纳税人买单,而完全可以在国家赔偿之后实施个人追偿。如果国家赔偿囿于部门财力难以实现,不妨将赔偿机关确定为一级地方政府,这不仅可以简化办理程序、保障费用支付,而且也是国家赔偿题中之意,而这也是很多国家较为普遍的做法。由政府统一赔偿,然后再结合具体情况,对违法使用职权者进行责任追究以及个人追偿,这显然比当事机关的自纠自查、自理自赔更加容易实现,也更能让人引以为戒。
从某种程度上说,权力的伤及无辜缘于权力的边界模糊,以及违法成本的低廉;而该赔不赔的出现,也多伴随着该罚不罚的蔓延。从这种意义上说,要想使国家赔偿真正展示出威力,首先就要厘清权力边界、明确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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