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终于从审议走向表决。昨日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决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国家赔偿法等草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后,交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表决。
自从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初次审议稿出炉,修改过程可谓牵涉太多的关注,争议纷繁。众所周知,“三审立法”是惯例,但去年10月的三审稿出乎意料地没有交付表决,延至第四次审议,足以看出立法过程中博弈之难,状态之模糊。三审稿曾经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即便是证据不足不予起诉,都有权利请求赔偿。这一转变获得了民众广泛的好感,却立马引起了学界和以公安系统为主的实务界的强烈反应。
此次提交审议的四审稿重新回到老路上,一部分人松了口气,一部分人则泄了气。平心而论,仅将国家赔偿走回违法责任原则道路归结于部门利益的阻挠,是存在偏颇的。我们必须承认,在案件还原过程中受制于客观证据的清晰度与完整度,这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别。有些案件不论办案人员如何努力,证据先天性地缺失是改变不了的现实。比如,很多受贿案件过程都是一对一的,地点时间隐蔽,证据收集非常困难。这样一旦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仅放过了贪官,还要反过来给他们赔钱,岂非咄咄怪事?而且,在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真实性与证据链完整性的要求是不同的。能批准拘留的不代表能提起公诉,能批准逮捕的不意味着必然有罪,如果都等同了,还要公、检、法三方何用?一个部门就解决了。
澄清客观现状,并不意味着行政执法部门就能为所欲为。事实上,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打着法律的旗号随意动用强制手段的事情屡有耳闻。比较典型的就是,民众因“诽谤政府”而获罪,被跨地域追捕;或者屡屡视合法维权百姓为“刁民”,一抓了之。这也是民众对结果责任原则趋之若鹜,对“不小心”被拘留、被逮捕诚惶诚恐的根本原因。但是,说到底,国家赔偿金拿的还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屡屡为个别人的低级错误、滥用职权、目无法纪买单,是否合情合理,成本又是否过于高昂?
如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能落到实处,民众只要遵纪守法,根本无需担心自己会“不小心”被“拘留最多37天”,更谈不上考虑会不会获得经济赔偿。因此,在我们关注如何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同时,还得下大力度避免一些本该为自己越权作为或者不作为负责的责任人得以遁迹于人前。而这正是我们最语焉不详之处———不仅要让因错误强制手段而受到“侮辱”的人获得赔偿,更要让制造错误强制手段的人得到教训。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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