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2日)发布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当前“涉黑”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
成员复杂化:70后80后成主力
认定“涉黑”的29件案件共涉及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被告人507名(记者按:另5件5人为对2009年6月前已经审判的漏犯、逃犯归案后另行起诉的案件)。
涉案被告人1950年至1969年出生的共 130 人,1970 年至1979 年出生的共180 人, 1980年至1989年出生的共180人,1990年以后出生的为17人。70、80年代出生人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力军,占比为71%。
涉案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439人,占86.6%;中专文化程度23人,占4.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5人,占8.9%。组织、领导者高中以下文化程度23人,占76.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人,占23.3%。规模较大的8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大专文化以上程度为7人,规模较小的16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最高文化程度为高中,反映学历文化程度与被告人在“涉黑”组织的地位及“涉黑”组织发展规模基本成正比关系。
涉案被告人以无业人员为主体,无业210人,农村居民151人。农村居民身份的涉案被告人基本未从事农业生产,可归入无业人员类,无业人员即达到361人,占涉案总人数的71.1%。涉案被告人中私营企业主44人,占涉案总人数的8.7%。
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或直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6人(记者按:3名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加“涉黑”组织,13人犯包庇、纵容“涉黑”组织罪与“涉黑”组织并案起诉),另有一般职员86人。
部分涉案被告人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2名组织、领导者分别取得市、区人大代表资格,其中1名同时为区政协委员;2名骨干成员取得区人大代表资格,其中1名同时为区政协委员,反映“涉黑”组织政治渗透性有所增强。
组织公司化:平均多活三年
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3个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比重达54%,公司规模达到3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
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面目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或表面以合法企业形式存在,实际从事黄赌毒、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以违法犯罪手段实现垄断经营,是“涉黑”犯罪的新特征。另外11个未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的“涉黑”组织以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
13个公司化“涉黑”组织平均存在时间为7.3年,11个暴力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4.3年,反映“涉黑”组织公司化程度与逃避打击能力成正比。
公司化“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和首要分子“一人两面”,具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合法身份。公司运营机制“一体双构”,表面与普通公司企业无异,具有迷惑社会的效果。以控制重要机构并深入渗透政府机关为特征的高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地区尚未出现。
行为多样化:更多使用软暴力
白皮书将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途径和方式,分为涉赌型、垄断型、涉黄型、涉毒型、高利贷型,部分“涉黑”组织兼具数种类型。为保障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均不同程度实施了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
陈坤志组织、岳宁组织等公司化“涉黑”组织均是在原始积累期使用暴力,戴上公司面具后则较少使用暴力,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与暴力程度并不当然成正比关系。
白皮书称,“涉黑”组织公司化后,暴力手段更隐蔽,不再公开频繁使用,更多作为一种威慑手段以软暴力方式针对竞争对手等特定对象行使。
危害扩大化:严重损害民生
1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触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包括非法经营、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强迫交易等。触犯此类罪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2个成立公司,占比达92%。“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渗入合法经济领域后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必然结果。”白皮书写道。
在触犯非法经营罪方面,80%的犯罪形式为违法发放高利贷。数据表明,“涉黑”犯罪的危害已从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向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扩散,从冲击日常生产生活向金融等高端行业扩散,从妨碍交易安全向危及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扩散,从单一的欺行霸市向严重损害民生扩散。
“保护伞”普遍化:半数有“保护伞”
24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审查起诉。截至4月15日,17人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一审依法判处刑罚,另有2人经审理认为不构成该罪,其余5人正在审理阶段。
因犯受贿等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1人、无期徒刑1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
54%的“涉黑”组织有“保护伞”,5人同时充当2个以上“涉黑”组织“保护伞”,10个“涉黑”组织有2个以上“保护伞”。“保护伞”涉及多个公权力部门,公安干警17人,党政及其他部门具有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5人。
“保护伞”绝大部分受过高等教育,高中学历仅2人,专科学历共7人,9人具有本科学历,3人取得硕士学位,1人具有博士学位。
包庇、纵容行为主要包括不履行查禁职责、泄露办案信息、安排自首立功掩盖“涉黑”组织犯罪事实、直接运用手中权力阻挠他人查禁等。
本报重庆4月22日电 记者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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