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消息称:群众申办居住证将不再收取工本费。同时,有7类人员被列入“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他们都不能办理居住证,其中包括违反《信访条例》等相关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者。
与“非正常上访”并列的,还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从事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从事、参与、庇护、协助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将“非正常上访”与6种为祸甚烈、性质恶劣的犯罪等质齐观,可见相关部门的规则制定逻辑——“非正常上访”对社会危害甚巨,无异于犯罪。难道,“非正常上访”真是条十恶不赦的“毒蛇”,在噬咬公众利益的肌体?
“非正常上访”一词的意义界定,源于2009年11月11日深圳市多个机关发布的一纸通知,通知中,14种信访被冠以“非正常”之名。该规定出台,立遭广泛非议,被认为是种变相的“截访”,会阻碍民情上达,在偏颇的官方裁量中,体现出了扭曲的“遮丑”逻辑和政绩观。这也表明,对“非正常上访”的认定从一开始,就缺乏民意基础,只是官方在“一言堂”。
生造“非正常上访”的概念,本已是权力越位,违背民意;而将“非正常上访”罪化,盖棺论定为“影响恶劣”,更是价值畸变的升级。国家信访局长周占顺曾说过:“群众上访八成是有道理的”。民众“上访”,往往源于官员“信权不信法”,正常的权利伸张渠道受阻,无奈之下,才依赖“半路拦包公”式的法外路径。
学者熊培云指出:任何政府,都应当是全体公民赖以自救的工具。民众上访,实际上是裹着民生艰辛、民情难陈的苦味黄连,对此政府应成为公民利益的庇护者,“疏”而不是“堵”,清理民意通达的淤塞,并让“依法行事”照亮民众的自救之路。这无关权力的道德崇高,而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若戴着“有罪”的眼镜看待“非正常上访”,则是对民生的漠视,也是对本职的忘忽。
罪化“非正常上访”,是权力的价值迷失。我们用不着相关部门越俎代庖地评选“不受欢迎名单”,更不愿看到,迎接“非正常上访”者的不是温情与法治,而是冷冰冰的权力表情。(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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