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行政拘留所7日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4月9日,湖北省委政法委派出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知名法医专家参与现场勘查和死因复核。14日联合调查组作出调查意见:根据尸体火化前尸表检验记录、留存的尸体照片和视频录像,结合现场情况,排除意外身亡和他杀,认为薛宏福属自杀溺水死亡。
拘留所没装摄像头
调查组介绍,死者薛宏福现年55岁,公安县麻豪口镇黄岭村人。3月27日,薛宏福因盗窃自行车被公安县公安局给予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治安处罚,于当日关押在公安县行政拘留所13号拘室。
4月7日清晨,该所被拘留人员发现薛宏福栽倒在拘室放风区洗漱池中,已经溺水身亡。洗漱池内长55厘米、宽47厘米、深46厘米。当时水池里灌满了水,薛宏福头部至腰部没入水中,仅双腿未湿。
调查组认为,根据现场情况,当晚拘室大门已锁,看管民警并未进入拘室,可排除民警负有直接责任。但是,按规定,拘室通往放风区的内侧铁门夜间同样应该锁闭,这扇门未锁,使薛宏福在不惊动同拘室人员的情况下进入放风区,拘留所和看管民警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
另外,该拘留所建所时间较早,设施陈旧,一直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公安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拘留所所长、当班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调查组表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死者身上无攻击伤
法医专家组介绍,根据尸体火化前尸表检验记录、照片和视频录像,发现薛宏福身上无攻击伤和撞击伤,在左胸、腹部有轻微擦伤,口、鼻有血水,属溺水死亡尸体的正常现象,推断不存在刑讯逼供。由于落地水池内空不大,且上方有水龙头阻挡,可排除不小心跌入水池的可能。法医专家认为,身上的擦伤系入水过程中与水池边沿擦碰形成。
法医专家同时提到,由于最主要的证据尸体已火化,上述认定只是现有证据条件下的推断。
调查组认为薛系自杀
调查组分别派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先后两次调查同拘室的5名人员,进入拘留所之前,薛宏福与这5人互不相识,之前没有过节,而且都不是重罪,没有报复行凶的动机。事发当晚拘室没有发生争吵等异常,不存在“激情杀人”,不存在牢头狱霸。
法医专家组还提到,如果是他杀,薛宏福必然会挣扎,其头部、上身将出现明显伤痕。但尸体照片和视频录像显示没有此类伤痕,可排除他杀。
调查组介绍,公安县公安局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决定将薛宏福报送劳动教养,于4月1日送达劳动教养聆询告知书。同拘室人员反映,此后薛宏福出现焦虑症状,不想吃饭,来回踱步,抽烟量增加。管教民警曾两次对其做思想工作,还通知其家人来看望他,但家人没来。综合现有调查情况,分析认为薛宏福系自杀。
未经解剖就火化不妥
调查组介绍,事发当日9时,县检察院即介入事件调查,迅速做了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法医做了尸表检验,初步认定薛宏福死因可排除他杀,系溺水窒息死亡。薛宏福的家属全程参与了尸表检验,认同调查结果。8日18时,薛宏福的家属将遗体送往火葬场火化。
法医专家组认为,就检验程序而言,遗体火化前一般要经过解剖检验,这样证据就会确凿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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