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原副县长高小明受贿241万元,日前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高小明在担任神木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先后13次收受13家企业、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总额达241万元,并利用其主管交通、国土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高小明受贿24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其能悔过、认罪并积极退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高小明受贿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高小明表示服判、不上诉。(记者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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