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作为全国第一部地方行政程序法规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配套规章,《办法》的出台实际上是为行政执法加了一把锁,让权力在笼子里运用,防止公权力跳出笼子去伤人。
众所周知,行政执法既是维系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也关系到老百姓个体权益的保护。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存在,现实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乱审批、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现象,严重制约了依法行政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迫切需要行政机关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处理行政事务。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同样一起交通违章,交警可能根据违章者的态度、有没有人打招呼、有没有送好处等开出不同的罚单,尽管当事者知道自己受了不公平的对待,但也只能忍气吞声,否则将招致更大的处罚。因为执法的标准由执法者说了算,在他的那三分地里,他就具有裁量权。这样导致的后果,尽管当事人不服气、无可奈何,但久而久之,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这也是少数执法部门为社会所诟病的原因所在。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出台并即将实施让社会看到了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合理行政的曙光。早在两年前,全国第一部地方行政程序法规《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曾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也一直在期待更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如今,作为配套规章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应运而生,顺应了形势发展的变化,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添加了持久动力。
我们且来看《办法》是如何为行政执法“加锁”的。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对权力进行全程控制,是《办法》出台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立足于对行政裁量权运行进行全程控制,湖南出台的这一办法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个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它的最为闪光之处,在于创造性地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用以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同行政事务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如此一来,在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八类行政行中,人人都享有了平等对待的公民地位。为这一规定,既为行政机关自己“增负”、“加锁”,也可以有效规制行政合理性,规范了行政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
《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解决了如何作为的问题,使行政有章可循,而《办法》的出台,则解决了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正如湖南省省长周强所指出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让行政裁量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就是为了真正实现以民为本。”
当然,一部好的法规的出台还只是一个开始,我们更需要的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落实。或者说,《办法》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把可以锁住行政执法的“锁”,那么要让这把锁发挥作用,不让公权力跳出笼子伤人,关键还是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不让其成为一纸空文。(作者 赖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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