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教授建议:官员复出应低位起步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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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校教授建议:官员复出应低位起步 (2)
2010年04月13日 09:05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实行的“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离任检查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这项制度,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于未然。这项制度的核心是,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以倒逼机制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有评论指出,这些办法使选拔任用干部时,一旦出问题,追究谁、谁追究、如何追究,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专家提醒,警惕《办法》在实践中变形走样

  汪玉凯告诉记者,4个《办法》的颁行,保障并细化了对官员的提拔任免和问责,可以从源头上倒逼干部工作按规定、规范、制度办事。

  汪玉凯说,过去在这方面是模糊的,也没有制定那么多制度规定。现在有了两年复出的底线,又对如何提拔官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官员提拔任免以及问责的公平和公正,对不正之风是一种抑制,对官员有警示作用。

  近年来关于干部选任的规则制度不可谓不多。

  中央在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已经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只是没明确相关细节。

  早在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有“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提法。2008行政问责制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工作要点。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更是把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和推行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虽然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但某些官员仍“前腐后继”。

  汪玉凯认为,4个《办法》要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难度也比较大。

  他说,现在很多时候不是制定规则和政策难,而是这些规则和政策在实践中变形走样,得不到贯彻,这才是症结所在。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曹现强指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在取得不断进步的同时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六重六轻”上:即重行政问责,轻法律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

  由于信息不完全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原因、理由和程序,公众均一无所知。“隆重”被问责,“静默”重新上岗,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导致群众大惑不解。

  “问责一定要追到连带责任人,这才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林喆提出,对于选用干部应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能仅仅是一把手说了算,对长期以来没有提反对意见的班子其他成员也要进行问责。

  林喆认为,腐败者最怕公示,在公示时设置举报箱在旁边,把一切放在阳光下运作。

  “官员复出要经过人大讨论和说明,而不能仅仅是‘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岗。至于谁提议其复出,也要一并进行公示。”林喆认为,犯了错误的官员要重新上岗需要先取得民众的谅解。可以有一个仪式,在这个仪式上进行诚恳的道歉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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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措施广东已在实施

  “其实对于此次四份文件中规定的不少情况,广东已有规定,或者是虽然没有规定,但其实已形成了不成文的规则。”昨日,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比如,县委书记任期未满三年提拔的,就必须向省委组织部批准。”他说,这是稳定基层领导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

  他还表示,关于越级提拔、跨级提拔、秘书的提拔使用,我省也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要求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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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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