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教授建议:官员复出应低位起步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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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校教授建议:官员复出应低位起步
2010年04月13日 09:05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其中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中组部出台三个《办法》与其配套,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

  这三个办法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离任检查办法》)。

  对于4个《办法》出台,行政专家及社会各界给予很高评价。但是也有专家指出,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对问责追究提出建议,官员复出要有试用期,如果重复犯错应该终身不得为官。

  高位复出丝毫体现不出对他们的惩罚

  作为有17年反腐研究经验的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一直主张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有些官员高位复出或者同位提一级,丝毫体现不出对他们的惩罚。”林喆说。

  针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潮”,林喆说,“问责制度在过去有致命的缺陷,比如说不追查直接责任人,用人者和监督者没有责任。去年的暂行规定弥补了这一缺陷,弥补了用人的失察和监督的缺位。而目前的《责任追究办法》更是细化了一些地方,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她说,《责任追究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林喆对此建议,即使要复出也要低位复出,地厅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当处级干部,省部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到地厅级,重要岗位上的干部到非重要岗位上。否则这些落马官员很容易去掩盖真相,充当‘丢车保帅’戏码的‘替罪羊’。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去检举揭发真正责任人。

  林喆说,《责任追究法》也有需要弥补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可以启用禁入的规定来威慑官员。对于落马官员,不能无休止地给其改正机会,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复出,而且必须低位复出,并包含至少一年的试用期,被问责的官员复出的期限要有两年,对多次出现问题的官员就要实行禁入,终身不得为官。

  领导干部秘书的提拔任免,列入规范范围

  用人失察、带病提拔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多被“诟病”。但是,过去少有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中央颁行的4个《办法》,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新强化,健全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说,这4个《办法》配套着走,明显代表对过去相关制度的一种弥补,是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后建立新规则的表现。“落马官员两年内不能提拔这是一个‘硬杠杠’,不仅审计离任干部,在用人上也进行审计、考核、复核,看有没有明显的用人失察、违反规则的不正之风,这也是‘硬杠杠’和亮点。”

  《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界定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规定了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

  其他三个《办法》也有针对性地划定干部选拔任免的范围。其中《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中甚至对领导秘书的选拔也明确出具体规定。

  该办法规定两类报告事项。

  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

  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

  汪玉凯表示,领导干部秘书提拔任免的问题比较特殊,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了,成为被规范的对象并在规范的范围里面了。

  “秘书被提拔的概率很高,很多人当了秘书以后就可以当领导,而实践证明这些由秘书升为领导的人不一定都行,这也就是加强起跑线规范的问题。”汪玉凯说。

  另外,《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还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需要通过群众满意度测评。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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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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