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7日电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通报河南省伊川县“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通报称,事故发生后,矿主及多数主要管理人员逃逸,延误了营救时机,给入井人数核查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010年3月31日19时22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至4月6日7时,已发现井下35人死亡。煤与瓦斯突出后风流发生逆转,瓦斯涌出在副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地面5人死亡、2人受伤,随即又引起副井筒瓦斯燃烧。目前,抢险救援工作和入井人数核查工作仍在加紧进行。
通报称,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为乡镇煤矿,由两对6万吨/年的矿井整合而成,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目前处于技改阶段。2009年5月1日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矿被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后,在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技改工程未经验收、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然在事发前安排2个采煤工作面和9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二1煤1102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诱发煤与瓦斯突出。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属整合技改矿井,属河南省政府明令禁止一切采掘活动的矿井,矿主无视政府法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二是该矿被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后,未采取任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措施,冒险蛮干;
三是劳动组织管理极其混乱,以包代管,井下多达6个包工队分包作业,没有考勤制度,下井人员无序;
四是通风管理混乱,通风系统紊乱,通风设施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多处串联通风;
五是安全监管不到位,该矿由一名副县级领导联系包矿,且设有驻矿监管站、配备5名驻矿监管人员,其中包括伊川县有关部门的纪检组长和后备干部,但驻矿监管人员未发挥监管作用,形同虚设,且事故发生后逃匿;
六是该矿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该矿2009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隐瞒不报,查实后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但未吸取教训,作为实际控制人仍继续组织矿井违法、违规生产。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酿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性质极其恶劣。
通报指出,此事故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打击不力,对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通报提出以下要求: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按设计施工,经验收后方可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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