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1日电 旨在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1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近年来,该类犯罪在部分地区呈上升势头,形势严峻。同时,司法实践中围绕管辖、立案、证据收集,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对“买方市场”如何打击,如何加大对严重拐卖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等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亟待规范。
《意见》的制定坚持的原则:要严密刑事法网,对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突出依法严惩,侧重从立案、管辖、证据收集和定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形成整体合力,加大对该类犯罪的侦破和惩治力度,尤其是对于具有从严处罚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遏制该类犯罪上升势头。
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足现实,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严厉惩处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另一方面,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不法分子,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尤其是对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妻”、“为子”构成犯罪等特殊案件,既要强调有罪并罚,又要贯彻好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并切实防止打击面过宽。
该《意见》从总体要求、管辖、立案、证据、定性、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刑罚适用和涉外犯罪九个方面提出了意见。
关于涉外犯罪,《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有效遏制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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