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躲猫猫”、“喝开水”、“摔跤死”、“做梦死”等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之后,非正常死亡再次增添了新的注解:“激动死”—— 陕西省三原县女子王会侠2009年底被警方带走,“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官方称其“过于激动”(3月30日《中国青年报》)。
与曾经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相同的,还有司法机关对此的态度——“激动死”发生之后,富平县警方坚称“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类似的表态听起来分外耳熟——“喝开水”事件发生之后,首先传出的也是同样的声音,但最终却是以涉嫌刑讯逼供的移交法办宣告结束。
一次次非正常死亡事件背后,现行监督管理制度瑕疵被不断放大,而拾遗补阙终究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不过,在等待司法机关还原“激动死”真相、弥补制度漏洞的同时,也并不意味着眼下没有工作可做——实际上,几乎就在“激动死”的同时,公安部副部长表示,要强化责任追究,凡是在执法过程中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3月30日《扬子晚报》A2版)
以此为背景,“激动死”事件不失为集中整治力度的“试金石”——再次面对此类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其直接领导者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如果说公安部此前的表态旨在安抚民心的话,面对适时浮出水面的“激动死”事件,是时候展示其信心和决心了。倘若事前的制度修葺与事后的责任追究能够联系为一个整体,相信此类悲剧将大大减少,更不必每每假惊世骇俗之名来挑战公众的智商和承受力。
(河南 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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