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污染问题,远不是“发展提速,行标滞后”问题,而是标准没有以人为本的问题——即使在发展之初,排放标准也不该定得那么宽松。
河南济源市去年曾发生千余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但当地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却遇到了困惑:环保部门调阅近5年监测数据并实地测查发现,济源三大铅冶炼企业均实现达标排放。既已达标,群众为何中毒?新华社在日前的报道中如此问到。
回答这个疑问,我看不是什么难事。衡量标准太宽松,自然就能得出表里不一的结论。譬如,某地在检测水源质量时,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结论是“不合格”,但下一级环保部门却说“合格”,后来才知,原来下一级环保部门衡量水质的方法不同,比上一级里要宽松些。更通俗一些说,这种情况与“削足适履”也有些相似:鞋子本身是小了点儿,不合脚,但用刀把脚后跟给生生地切掉一块,就合脚了。
这么一打比方,就不难发现,不是济源市的相关企业排污少,而是政府在排污指标中“削”掉了苛刻的数据,让企业有足够的排污空间以适应其生产所需。这种现象用一个术语表示,就叫“合法污染”。从目前情况来看,“企业排污达标群众为何中毒”,已不是个问题,真正迫切的问题是:合法污染情况下,谁该为污染受害者担责?
近年来的环境事件中,铅中毒的案例很常见。仅2009年以来,就有陕西凤翔、湖南嘉禾、湖南武冈、云南昆明、福建上杭等地发现了儿童铅中毒的重大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不少企业也属于合法污染情形。既然排污没有违法,那么如果出现污染事件,企业自然就不必承担法律后果。
究竟谁该为此类污染事件埋单呢?这的确是个问题。本月中旬,媒体曝光了湖南嘉禾县公安机关阻止铅中毒受害儿童去外地体检并拘留家长的行为。事实上嘉禾县儿童铅中毒已被定性为非法污染所致——连非法污染受害者的维权都这么难,合法污染的维权就更难了。陕西凤翔铅中毒发生后,有人曾针对合法污染问题提议,应建立一个由政府赔偿、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和公共基金共同构成的补偿形式。这个建议在落实赔偿问题时有可取之处,但它显然只是个妥协政策,治标不治本。依我看,要治本,就得“追究”制度的责任才行。
制度责任如何“追究”?说起来倒也简单,就是制定标准时要首先保障人体生命健康,而不能老让标准迁就于企业。当然,我们知道做起来没那么容易。眼下,经济发展压倒一切的思维模式在许多地方官员观念中仍挥之不去。企业也常向政府施压,如报道所示,一些企业声称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血铅标准直接与发达国家对接会给行业生产带来困难。言外之意很简单: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排污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牺牲一下民众健康也无所谓。
这类“不科学的发展观”已不值一驳。眼下,对于合法污染问题,远不是“发展提速,行标滞后”问题,而是行业标准没有以人为本的问题——即使在发展之初,排放标准也不该定得那么宽松。这样,在企业发展迅猛时就不会发生这么多铅中毒事件了。如果排污标准不修改,制度不为消除合法污染现象“埋单”,铅中毒问题的发展一定会快过经济发展。(椿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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