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9时,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告人王建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此公开审理。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合议庭与公诉人及辩护人之间,分两排坐着11个身着便装的人。在“法袍”、“检察官制服”、“律师服”之中,这些“便装”尤为引人注目。
审判长向被告人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后,特意说:“这是‘人民陪审团’组成人员,是法院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的。庭审中,‘人民陪审团’成员对案件如有疑问需对被告人或证人发问,可以书面写出所提的问题,举手示意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由审判长代为发问。休庭后,由‘人民陪审团’先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书面报合议庭,合议庭慎重参考‘人民陪审团’意见进行评议,继续开庭后当庭宣读。”
记者注意到,审判长介绍“人民陪审团”的情况时,被告人王建强的目光来回在他们的身上穿梭。
被告人王建强不会想到,旁听席上,坐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领导班子成员、全省19个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庭庭长。
庭审结束后,张立勇主持召开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团”工作现场会。他说:“这是在‘人民陪审团’制度向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推进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全省法院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动员会、促进会。”
公民参与司法
减少社会猜疑和误解
“‘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告诉记者,2009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刑二审案件过程中,率先尝试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关注这项改革,就这项制度的命名、推行的可行性、与国外“陪审团”制度的区别等进行了反复论证,决定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通过‘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刑事案件107起,无一起出现信访告状现象,实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田立文说。
“‘人民陪审团’代表的民意更广泛,代表性更强,民意的基础也更牢靠,更能全面反映群众的声音。”田立文告诉记者,“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已在6个中级人民法院、46个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在库的“人民陪审团”成员达2.4万余人。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一个县区须建立不少于500人的成员库,强调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人民法院组成“人民陪审团”时要随机选取,最后由7至13名群众组成。
对于自己的陪审经历,“人民陪审团”成员史富宽的感受是,“不仅可以经历一场法制的洗礼,学会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思考问题,而且会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广泛传播,形成很大的辐射效应,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对司法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此外,他还认为,公民参与司法,“使审判工作从封闭、神秘走向了开放、透明”。
与法官“思维互补”
揭开刑事审判神秘面纱
作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邱爱玲最头疼的就是一些人的无理缠访、闹访。
“刑事审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判重了,不能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被告人及其亲属信访告状;判轻了,被害人不满意,也要信访告状。判决结果虽然是公正的,但有些被告人、被害人并不理解。”邱爱玲说。
让邱爱玲颇为兴奋的是,“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33件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宣判后,无一起引发信访事件,无一起被检察机关抗诉。
被告人贾某在盗窃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摩托车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检察机关以其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但贾某坚持认为自己仅是盗窃未遂,不认可是抢劫犯罪。
开封县人民法院选择到案发地巡回开庭,同时邀请了在当地有名望、有代表性的7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庭审。“人民陪审团”在发表评议意见时,一致认为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且系累犯,理应从重处罚,建议在5至6年的幅度内量刑。
合议庭采纳了“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贾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不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拓宽了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判是非、断曲直,揭开了刑事审判的神秘面纱,促进了司法民主化、大众化,也让社会公众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审判,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度。”邱爱玲感慨地说。
一直建议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也认为,“‘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社情民意,更注重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其中,特别是在法律赋予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时,他们的社会阅历以及由此形成的大众化思维,能够帮助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评价,用普通群众的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案情,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使案件裁判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尽可能贴近实质正义,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试点暴露问题
各地做法各异亟需统一
“通过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我们积累了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田立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
田立文说,对于“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有的法院认识还不到位,集中表现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不重视、不主动、不积极,工作进展迟缓;畏难情绪严重,图省事、怕麻烦,不愿做沟通协调工作,行动上畏首畏尾;职权主义作祟,把刑事审判的严肃性错误地等同于法律神秘主义,怕出事、怕出格,不敢让人民群众走近审判。
此外,各地法院设计“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程序也不尽相同,如“人民陪审团”成员是否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合议庭成员是否参加“人民陪审团”合议案件,“人民陪审团”的意见是否当庭宣读、是否在裁判文书中注明等,认识不一,做法各异。
但在这次现场会上,这些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田立文告诉记者,与会人员已对建立“人民陪审团”参审程序达成了共识。
据田立文介绍,“可以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刑事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信访的;检察机关起诉时证据不充分,有可能作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并提供一定证据或依据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可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以及其他适宜“人民陪审团”参加的。
对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经庭长批准,合议庭征询案件公诉机关意见后,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选取20人,由合议庭从中确定至少7人,并向他们通报案情。合议庭至迟于开庭3日前向公诉机关、诉讼参与人告知“人民陪审团”组成情况。如控辩双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人民陪审团”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由合议庭决定是否调整或者更换人选。庭审过程中,在旁听席设立“人民陪审团专席”,“人民陪审团”成员必须旁听整个庭审过程。休庭后,“人民陪审团”由审判长随机指定团长主持,即时召开会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进行讨论,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人民陪审团”书面意见。合议庭也可以就特定问题请“人民陪审团”进行裁断。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进行合议时,对“人民陪审团”书面意见应当慎重考虑。“人民陪审团”意见不一致,没有形成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多数意见,合议庭对各种意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面考虑,认为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人民陪审团”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形成的多数意见或全体成员的一致意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或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的,合议庭一般应当采纳。合议庭意见与“人民陪审团”多数以上意见就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明显相反的,合议庭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汇报时应如实宣读人民陪审团意见。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人民陪审团”意见不应采纳的,应在审理报告中写明,并在书面通报裁判结果时说明理由。法制日报记者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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