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3月25日电(实习记者 李世伟)25日上午9时,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建强于2004年9月因琐事与人打架斗殴,导致被害人孙二伟意外死亡。在宣布判决前,一支由11人组成的人民陪审团经过评议,然后将评议结果书面报合议庭,经合议庭慎重参考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王建强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在这一场刑事案件判决中“人民陪审团”这一新兴名词究竟是怎样一个团体呢?它在这场刑事案件的裁决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
原来“人民陪审团制” 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制度创新年”活动所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这项制度首次实施于2009年2月,省法院刑一庭在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刑二审案件过程中,率先尝试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形式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参考意见,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强烈反响,并有各大媒体做了大量报道。在进行了反复论证后,省法院党组于2009年6月起,在郑州、开封、新乡、三门峡、商丘、驻马店等六个地市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工作。
半年多来,在省法院的具体指导下,开封市两级法院建成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5201名成员的人民陪审团库,邀请陪审团参与审理了33件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团成员268人。在这些案件宣判后,无一起引发信访事件,无一被检察机关抗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广受社会群众的好评。
据了解,自试行“人民陪审团制”以来,河南各地市试点单位取得的效果较为明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日后该制度的完善及推广,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人民陪审团制度具有一套严格的审查聘任制度。是平民性、民间性的一套试行制度。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审判,拉近了案件当事人与法庭的心理距离,减少了对抗因素,增强了他们对法院工作和裁决结果的心理认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当事人服判息诉。通过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打开了法院的大门,也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审判,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度,同时又有效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