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四种行政诉讼案“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且出庭应诉情况将纳入考核,这是重庆市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的《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共有三十条,规定四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诉讼案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民告官”案中“告官不见官”是普遍现象,“一把手”不出庭将很多本来可以调解的案件通过诉讼的形式激化了矛盾,重庆市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了庭外协商制度,即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原告积极协商、沟通,力争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前,达成和解协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如何,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将把行政机关应诉情况以及“一把手”出庭应诉情况都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行政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为了不使“一把手”出庭应诉流于形式,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或裁定,行政机关应当向有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备案。
同时,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此外,有四种过错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应诉承办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利益的。记者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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