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4日电 新一期《学习时报》刊登署名为高新民的文章解读了近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新特点,文章指出,《廉政准则》总结了十几年来的反腐败经验教训,一些过时的条款予以删除,又依据近些年来的社会发展与腐败的新特点作出新的规定,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日前,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该文件是在1997年3月颁布的《准则(试行)》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文章说,与原有的《准则》相比,《廉政准则》具有新的特点:
一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改革开放已经多年,腐败行为在初期、中期的表现,与改革开放深化时期的表现形式并不完全一样。根据新的特点作出新的规定,迫在眉睫。《廉政准则》总结了十几年来的反腐败经验教训,一些过时的条款予以删除,比如关于对通讯工具的规定;而一些过去没有的规定,又依据近些年来的社会发展与腐败的新特点作出新的规定。比如: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都是新的约束性规范。在第八条中,还提到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等等,则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予以禁止。再如:对于干部人事纪律的规定,过去的规定相对简单,但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民主程度的提高,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的拉票行为等,《廉政准则》也予以禁止。制度的约束功能首先取决于现实针对性的强弱。
二是浓郁的进取性。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各地、各级组织不断产生一些新的做法、举措。与时俱进,吸收反腐倡廉新鲜经验,使之制度化,就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比如,规定“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戒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这里提到的巡视、谈话和戒勉等等,都是基层和地方这些年来在实践中创造的形式。党的制度的生命活力就来源于实践。
三是理念的包容性。中国共产党历来反对腐败,但如何反腐败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党追随时代步伐,尊重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共同文明成果,再根据中国的国情、党情加以借鉴,对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比如,关于“利益冲突”问题,实际上是借鉴了国外的概念。《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禁止“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禁止“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实践已经证明,在当下社会利益群体多元的背景下,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可以防止公权力行使者自身成为多元利益格局的一元,是对公权力行使者的制度约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立意的全局性。1997年版的《准则》,“总则”部分比较简单。而现在的《廉政准则》“总则”内容较为厚重,把廉政与坚持党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使之融入党的工作全局、党的建设全局中来,既以党的总任务、党的建设的大局总揽反腐倡廉工作,又以廉政建设促进党的建设。这就为反腐倡廉确定了政治方向。在中国,反腐倡廉不可能游离于政治大局之外单独进行。
文章最后强调,鉴于反腐败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单靠《廉政准则》是不可能完成反腐败任务的,唯有发展民主,以多种途径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廉政准则》自身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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