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场所控烟条例二审删除“工作场所禁烟”规定,办公室没能进入禁烟范围。未列入的理由是,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场所,本条例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将礼堂、会议室、办公室列入禁烟范围过于严格,不符合广州市的实际。
“公共场所”不同于“工作场所”,借助这样一个小小的文字推敲,“工作场所禁烟”就此被强行剥离。即便从文字推敲的角度看,一些“工作场所”也不见得就不属于公共场所。狭义的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广义的公共场所,则应指所有非私人的开放空间,礼堂、会议室、(公用)办公室显然属于此列。
控烟条例适用狭义还是广义呢?从表面看,控烟是在限制一些人(烟民)的行为,似乎应界定在狭义范围以体现谨慎;但实际上,控烟更是为了保护另一些人(非烟民)的利益,应界定在广义范围以实现公平,也正因此,将礼堂、会议室、办公室视为公共场所并无不妥。
抛开社会效果不说,仅从公民个人的切身感受来看,控烟范围如不涵盖“工作场所”,恐怕将会大大降低控烟条例应有的价值。道理很简单: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公共场所只是偶尔涉入,往往只作短暂停留,即便遭遇被动吸烟也是暂时的;“工作场所”却是每个人难以逃离的常态空间,它本应被作为控烟的主战场,条例却对其熟视无睹乃至刻意回避,这岂不给人一种“城内失火,消防车却在外围打转”的感觉?又如何能让公众满意呢?
有关方面的理由颇让人感觉无理。以前只见有人动辄以“国情不同”来搪塞,现在“市情不同”竟然也可以堂而皇之地上场,只不知在抽烟方面,广州“市情”有何不同?是抽的人更多,还是力度更猛?这个有些滑稽的理由,说不定恰恰点中了问题的命门:缺乏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只有既得利益者在制定规则。你想想,如果是一些吞云吐雾的人做出这样的决定,那还有什么可奇怪的呢?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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