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特大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某某,女,汉族,34岁,原系达拉特旗某银行支行行长。2009年4月10日,达拉特旗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李某某进行立案侦查。2009年7月10日侦查终结,8月30日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来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共计42596259.11元,部分用于营利活动,部分用于个人购车等花销。目前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追回。(记者毛锴彦 通讯员越祖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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