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存实现困境 易引发环境问题(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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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存实现困境 易引发环境问题(2)
2010年03月16日 09:20 来源:光明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失灵”与两种“联盟”现象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化的制度设计,但如果没有相应完善的制度,便难以有效实现。在排污权交易中极有可能出现引发交易“市场失灵”的定价污染源联盟和掠夺性污染源联盟的现象。这两种联盟现象对于排污权的正常交易和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通常,这两种联盟现象是企业之间隐形的约定或协商,监管者难以及时和准确界定判断,进而直接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定价污染源联盟试图操纵许可价格,以获得额外利益。市场中的污染企业之间可能“串谋”和联合起来,建立联盟,对于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以最低价格统一购入,进行统一的内部分配。这样关联企业就可以不通过竞价来争取许可证,企业的成本也就不会提高,许可证对于污染企业减少污染的激励效果就难以有效发挥。

  掠夺性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上遇到的竞争。由于许可证数量的有限,投机的行为就有可能产生,许可证有可能成为行业或地区产生垄断的一种新方式。如一些大型企业依靠基金或者其他权利持有相应的许可证,并采取囤积行为,导致没有许可证的企业难以生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甚至退出该行业。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则可以实现市场的排挤,成为市场中的胜出者。

  在现实中,此类问题的治理会产生许多问题和困扰。如界定过严企业会失去活力,影响经济发展;反之,就会阻碍市场的正常运行,使排污权交易难以实现。根据不同的情境,设计出符合经济正常运行的规则与制度,让市场既保持良好竞争又有稳定的秩序,把排污权交易对于环境的改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让可持续发展成为企业最理性的选择,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创新和实施中最为迫切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目前,由于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容量确定、排污权分配、信息平台和交易市场及法律支持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所以应对于排污权路径选择进行深入思考和科学选择,以期完善。

  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要准确测量环境的实际容量。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但实际上,环境容量的确定过程是极其复杂而艰巨的。政府相关环境行政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克服困难,做大量具体、细致的前期基础理论方法创新和调研及准备工作。

  其次,关联部门和企业应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在排污权交易时,必须有大量有关价格、需求量和供给量、需求单位和供给单位等市场信息,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程度高低将直接影响交易成本和交易成功率。政府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准确及时地提供,发布有关排污权的完备信息。

  再次,还必须完善排污权各种相关制度,使排污权交易有据可依。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来控制环境污染,确保受控点环境达到质量标准,并使污染物削减的总成本达到最小。因此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法规,从法律上约束和促进排污权交易向经济有效和理性方向推进,使企业在良好的制度激励下实现经济理性和循环生产。

  最后,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应正确定位政府的角色。政府是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进者,应利用各种手段,保证各企业有秩序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排污及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顺利有效地实行。但政府如果行使权力不当就会直接导致非效率结果,所以应加强法律的监督,使政府依法行政、抑制行政权力的膨胀,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和充分竞争。(西北大学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常江 王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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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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