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海南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日前转发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印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暂行规定》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暂行规定》要求依法从重处理。 (记者陈敬儒通讯员姚嘉胡庆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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