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1日电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内容涉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标准就会更加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今日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作出上述表述。
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张军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保护。
张军说,“因为我们知道,利用互联网、手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信息,受害面最大的就是可以很容易在网上接触这些信息的青少年,对他们的腐蚀、侵害是最严重的。”
张军表示,因此,这一类案件多发很快就引起了中央政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引起了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所以“两高”共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这样一个针对性非常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本身制定的初衷更多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张军指出,在解释的具体规定当中,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内容涉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它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就会更加严格。
“比如,如果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传播不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文件,要达到20个才构成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就有了明显的区别。”张军说。
张军称,在定罪量刑标准里面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就是具备了其他严重情节的也要依法从严惩处。“这个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把握上,就包括了如果未成年人涉猎的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属于定罪量刑要考虑从严、从重的特殊情节,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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