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需求,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深圳昨日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新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者,用人机关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
新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意味着原有的、2008年方才实施的旧办法将废止。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去掉了“职位分类和管理”这一章,聘任制公务员将不再被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两类,而是通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连聘10年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办法》规定,经考试选拔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将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和普通劳动合同一样,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三类。原则上,用人机关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或者是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相关违规情形,且连续聘满10年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如出现: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被给予开除处分等8类情形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记者/叶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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