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所有行为都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不存在第三种状态。说某种行为是“灰色行为”,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这样的表述应该改改了。
实际上,获取收入也是一种行为,必须给出明确的说法。因此,“灰色收入”本来就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它的实质就是不分“黑”与“白”,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辟出一个中间地带。
那么,如何分辨收入的“黑”与“白”呢?说难也不难。“法无禁止,即为合法。”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同理,凡是法律或规定没有禁止的收入,就是合法的。比如,如果有规定禁止医生收取“红包”,那么“红包”就应该归入“黑色收入”,亦即非法的,而不能算是“灰色收入”。
不可否认,有些收入的性质判断起来确实不太容易,比如红白喜事中的礼金,往往被归入“礼尚往来”,但随礼者中常常有很多下属或行政相对人等。那么,这些人送的礼金是否合法,确实不太好界定,但也不是无法划分。我认为,“礼尚往来”还是有标准可循的,比如收礼的人是不是掌握公权力的人?送礼人与收礼人之间有没有亲属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发生过业务往来?……只要想把黑白分清楚,总还是有办法的。
总之,对“灰色收入”,政府既要正视,更要分辨清楚。如果是合法的,就应该被认可并依法纳税;如果是不合法的,就应该被取缔并予以惩处。在法治社会,官方的词典中就不应该有“灰色”二字!(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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