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周兆军)选举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部制定于1953年的法律此前已经历5次修改,它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也见证了中国民主政治前进的步伐。
1953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选举法。
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10万人选代表一人。省、市、县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作了“同样性质”的规定。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选举法。
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未改变1953年选举法关于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只是将比例予以明确,即县为4:1,省为5:1,全国为8:1。
关于代表名额,仅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做了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5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同时,对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原则作了规定。
1982年选举法修改。
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增加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1986年选举法修改。
关于代表名额:在维持1979年选举法关于确定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规定的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此后,每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人数为2980名左右。
1995年选举法修改。
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5:1、8:1,统一修改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维持4:1不变。这就缩小了中央和省级城市人大代表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
2004年选举法修改。
关于预选:在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将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选民联名数提高到了50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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