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在市区广场的“4.7”袭警抢劫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八步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黄桂标、黄高枝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的一审判决。另一嫌犯黄海申已被警察当场击毙。
2009年4月7日凌晨1时许,黄桂标、黄高枝伙同黄海申(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四年),持刀窜到贺州市八步灵峰广场,伺机抢劫。三人窥见杨某、李某坐在花池旁聊天,黄海申即持刀冲上前,叫杨某、李某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李某大喊:“抢劫啊!”杨某当即表明警察身份,警告黄海申不要乱来。黄海申不听劝告,反而举刀冲上去欲砍杨某,杨某即掏出手枪警告说:“警察,不要动!”黄海申仍举刀砍杨某,将其打倒在地。黄桂标也持刀与黄高枝一起冲过来围打杨某,黄桂标举起砍刀朝杨某臀部连捅两刀。为制服黄海申等人,杨某朝天开了一枪,但黄桂标、黄海申和黄高枝仍然把杨某按倒在地不放。紧急情况下,杨某朝后方连续开枪,击中黄海申头部,将其当场击毙,将黄桂标击伤。黄桂标、黄高枝见状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此外,黄桂标、黄高枝还于2005年12月27日晚,伙同本村的黄某飞各持一把砍刀,窜到高速路引路边实施抢劫。当附近村民刘某驾驶摩托车路过时,三人持刀拦停摩托车并将刘某控制在车上,抢走刘某3600元及手机一台。
法院审理认为,黄桂标、黄高枝、黄某飞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桂标、黄高枝伙同黄海申在抢劫杨某、李某的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黄某飞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刑事判决。黄某飞亦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黄敏达 甘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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