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3月4日电(记者 陈静)上海普陀区原区长、46岁的正局级官员蔡志强4日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4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公开宣判。法庭对之前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查明:1999年至2009年的10年间,蔡志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公司或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84万余元。判决书中罗列了数组蔡志强受贿事实,并提供了多组有力证据。
判决书指出,蔡志强不具有立功表现,其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蔡志强在案发后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人蔡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没收。
蔡志强本人出庭接受宣判。据知,2月22日此案在二中院一审开庭审理,蔡志强对检方指控的受贿事实均予承认。
据悉,蔡志强1964年出生于上海,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被立案侦查前曾是普陀区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代表。1997年以来,蔡志强历任上海市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代主任、人才开发处处长、副局长,普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区长、区长等职务,案发前被调任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巡视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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